第六條
考核分為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或聘期考核等。年度考核是對工作人員進行的年度綜合評價,應與日常考核相結合,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進行;日常考核可由事業單位自主組織實施;聘期考核可參照年度考核程序適當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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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述職,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 (二)在一定范圍內民主測評。 (三)部門主管領導在民主測評的基礎上,根據日常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見。 (四)本單位考核(聘用)工作組織在群眾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部門主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由聘用單位領導人員集體確定考核等次,并將擬確定為優秀等次人員基本情況,在本單位范圍內公示。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工作人員確定考核等次后,本單位考核(聘用)工作組織應將《年度考核登記表》送達被考核人,其簽字后存入個人檔案。 (六)按照聘用和管理關系,上一級主管領導與被考核人進行談話,肯定成績,指出努力方向,聽取工作建議,進一步改進工作,提高個人和組織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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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單位考核(聘用)工作組織提出申請復核,考核(聘用)工作組織在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填入《年度考核登記表》,并通知本人。本人對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復核意見之日起十日內再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由上一級主管部門作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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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特殊情況考核等次的確定: (一)考核年度內病、事假累計六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人員,以及非組織派遣,但經單位同意,個人外出學習或參加培訓時間超過半年的,不參加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在試用期(見習期)內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轉正和確定工資的依據。 (三)考核年度內新招聘的在職人員,由聘用單位在征求應聘人員原工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確定考核等次。 (四)經組織批準派出學習、培訓或借調至其他單位工作的,由學習、培訓或借調單位出示評語,原單位進行考核,確定等次。 (五)掛職鍛煉人員,在掛職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考核等次。在掛職單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掛職鍛煉結束的當年,由掛職單位出示評語,派出單位進行考核,確定等次。 (六)考核年度內接收的軍隊轉業干部及退伍軍人,其轉業、退伍前的情況,可參閱部隊的鑒定,一般當年應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 (七)接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或正處在停職檢查期間的人員,待組織作出正式結論后再確定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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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年度或聘期考核結果應作為事業單位對工作人員續聘、解聘、增資、晉級、獎懲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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