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逐級轉診制。參保人員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到當地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診。在非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同時作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經審核批準后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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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的住院結算管理,原則上參照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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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住址就近原則到統籌地區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診。入院時,接診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憑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和保險證為其辦理住院手續,并根據病情收取一定數額的預付款,用于支付住院起付金和應由本人承擔部分的醫療費用。醫療終結辦理出院時,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屬于參保人員自付和自費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向本人全額結算;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申報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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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異地居住的參保人員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可就近到居住地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診,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醫療終結后憑醫療費用單據、出院證、醫療費用清單等材料到統籌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如不能按規定提供醫療費用明細清單的,先由個人承擔20%的醫療費用后,再按個人自付比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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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市內轉院的,應由轉出醫院及科室填報《玉溪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院審批表》,經統籌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方可轉院。轉院治療的需補足上級醫院起付標準的差額部分。 轉出統籌地區以外醫院就醫,需填報《玉溪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院審批表》,經統籌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方可轉院,并按規定報銷其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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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轉診、轉院,不得轉往非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轉往市外就醫,其就醫時間控制在3個月以內,超期需辦理手續,由就診醫院出具需延期治療病情證明,其家屬應當持證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方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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