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統籌基金,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門診重癥慢性病有關規定視基金運行情況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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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一)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一級醫院400元。醫保年度內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標準在第一次的基礎上降低50%。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6000元。學生除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外,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住院費用納入到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0元。 (三)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 1.在一級定點醫院住院,統籌基金支付73%; 2.在二級定點醫院住院,統籌基金支付70%; 3.在三級定點醫院住院,統籌基金支付60%。 4. 經批準轉外地治療或轉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規定的基礎上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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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在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一) 未經批準轉外地治療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二)超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 (三)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四)自殺、自殘的; (五)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六)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的; (七)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蛏kU支付范圍的; (八)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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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應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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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參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18周歲以下參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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