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和省級調劑金制度,并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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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經辦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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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制度。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風險儲備金等因素制定浮動辦法。并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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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具體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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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及時向經辦機構報送本單位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 用人單位報送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的次日為參保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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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其他費用的支付。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制定我省的具體實施細則。 經辦機構所需的管理服務經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經費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列入統籌地區(含省本級)財政預算。 指導全省開展預防所需的宣傳培訓費用,從省級財政每年給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保險專項業務經費的預算中統籌安排。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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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實行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按不低于統籌地區當年征收工傷保險費一個月的額度籌集。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余部分并入儲備金。 儲備金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當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出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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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建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各設區的市每年按征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工傷保險調劑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于各設區的市特大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補貼、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補貼和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執行。 需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補貼的,由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后撥付。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所需費用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部門核準后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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