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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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退休人員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其中退休、退職人員簡稱退休人員)均應參加本市的基本醫療保險。 鄉鎮企業和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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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市、縣(市)、長清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待遇審核、給付等工作。 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物價、稅務、審計、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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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建立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與社會醫療救助、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商業醫療保險等相結合的多層次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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