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十七章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按月 發放;必要時,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也可以給付部分生活必需的實物。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持居民身份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在規定的時 間 、地點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鰥寡孤獨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殘疾人, 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派人按月上門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自發放之日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個月不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視為自動放棄,管理審批機關應當按程序辦理停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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