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任期為5年,期滿可再次申請高層次專業人才的認定。 任期內,高層次專業人才達到更高級別認定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相應級別人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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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實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點是創新能力、業績貢獻、人才培養等方面。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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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期中考核結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層次專業人才資格,收回證書。期中、期末考核結果存入個人檔案,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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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任期已滿人員再次申報參加認定時,以最近一個任期內及期滿之后擔任的職務、取得的業績成果等為申報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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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取消資格、收回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質待遇: (一)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高層次專業人才資格。 (三)任期內受紀檢、監察部門審查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任期內被處以刑事處罰。 因前款第(一)、(二)項情形取消資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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