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利息全部轉入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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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準成立后的三十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保險申報手續;單位變更、終止或人員增減、變動時,必須在十五日內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變更、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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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部門必須為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被保險人跨統籌范圍變換工作單位時,必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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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實行全額征收、全額拔付,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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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在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前,各市(地級及地級以上的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按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會保險部門上繳調劑金,用于對養老金發放困難地區和企業進行調劑。 各地應上繳的調劑金,由省或市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開戶銀行扣繳,各地不得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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