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基金來源) 鎮保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鎮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鎮保基金的增值運營收入; (四)依照規定所收取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鎮保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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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支付范圍) 鎮保基金的支付范圍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等保險待遇以及按規定應當支付的其他費用。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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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基金的管理) 鎮保基金實行市級統一管理,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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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基金的監督) 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對鎮保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市財政、市審計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鎮保基金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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