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規范職業技能鑒定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等國家有關法律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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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依據國家職業標準,對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進行考試、考核,認定其職業資格,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資格包括:初級(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支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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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勞動者和從事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學校(學生)和社會有關人員等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活動,依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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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遵循統一規劃、統一部署、分級管理、分塊運作、條塊結合的原則,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科學、規范的原則,嚴格標準,保證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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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社會化管理體制。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導下,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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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全區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政策; (二)制定和完善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規章、政策和辦法; (三)編制全區職業技能鑒定規劃; (四)對全區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五)審查批準全區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并受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審核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 (六)審批考評人員和質量督導員資格; (七)審定自治區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題; (八)核發《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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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地(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法律規章及政策; (二)編制本地(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三)對本地(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四)對本地(市)申請成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上報; (五)按規定權限核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六)對本地(市)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鑒定工作實施管理及監督檢查; (七)受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履行其他審批、管理、發證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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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是組織、協調、指導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工作和提供技術服務的事業性服務機構,在管理上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 自治區、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設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行業設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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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施全區職業技能鑒定技術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區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并對全區技能鑒定工作進行匯總分析; (二)指導地(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工作; (三)參與組織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技術性管理制度和規定; (四)組織指導職業技能鑒定站(所)開展工作,并提供技術服務; (五)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六)組織編寫自治區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并組建自治區級試題庫; (七)負責考評員的資格和繼續教育培訓、考核及聘用管理工作; (八)負責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的組織和管理,發布鑒定公告,建立職業資格工作網及網上查詢系統; (九)組織和推動全區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十)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問題的研究和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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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地(市)職業技能鑒定的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市)職業技能鑒定技術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二)組織、指導本地(市)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工作; (三)聘用、管理本地(市)考評員工作; (四)參與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中組織的特有工種鑒定試題編寫工作。 (五)組織和推動本地(市)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六)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問題的研究和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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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行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職業技能鑒定技術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建本系統內非社會通用、行業特有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 (二)參與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的考評員資格、繼續教育培訓和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試題編寫工作; (三)組織本系統內非社會通用、行業特有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四)組織和推動本系統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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