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通過網上申報方式進行明細申報納稅的,可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或開戶銀行開具《銀行扣款專用憑證》;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可取得繳稅證明,但平時需要的仍需持扣繳義務人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明細繳稅證明。 扣繳義務人通過報盤或紙質資料形式進行明細申報納稅的,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后,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可取得繳稅證明,但平時需要的仍需持扣繳義務人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明細繳稅證明。
|
第十三條
繳稅證明由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一監制,并依扣繳義務人的稅務登記號或納稅人合法身份證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號碼進入計算機征管信息系統生成、開具。 繳稅證明是指稅務機關開具的,證明納稅人已納稅款的稅種、稅款所屬期、稅額等事項的憑證。但不得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務報銷的憑證。
|
第十四條
代扣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納稅人要求開具明細代扣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為納稅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
第十五條
納稅人在取得了扣繳義務人開具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后,仍需要稅務機關開具繳稅證明的,按照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開具繳稅證明,并對納稅人的納稅資料保密。
|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保存開具完稅證明的相關記錄,以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