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管理職責: (一)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制定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辦法; (二)負責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預算安排; (三)負責對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后的材料進行抽查,根據抽查或公示情況按規定撥付資金,并將抽查及撥款情況抄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四)負責對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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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管理職責: (一)編制全市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規劃和補貼資金年度預算; (二)組織指導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及其有關宣傳工作; (三)受理審核管轄的培訓鑒定機構及個人申報材料,向社會公示各項補貼資金審核情況,按規定程序將審核結果報送市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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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后的材料進行抽查并根據抽查或公示情況按規定撥付資金,并將抽查及撥款情況抄送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二)負責對轄區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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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的組織和宣傳工作; (二)受理審核管轄的培訓鑒定機構及企業申報材料,向社會公示各項補貼資金審核情況,按規定程序將審核結果報送區財政部門; (三)負責受理對象的資料保管及報表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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