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培育、開發和保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教育職工尊重他人的專利權,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 學校應當重視專利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應當鼓勵、支持教師和學生從事發明創造活動并申請專利,對獲得專利的給予相應獎勵。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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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三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轉讓或者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自收到轉讓費或者許可費后三十日內,提取不低于轉讓費或者許可費納稅后的百分之三十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專利入股的,專利權人應當從其股份所得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收益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前三款關于獎金和報酬的規定,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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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和產業化項目產生的專利,屬項目承擔單位所有。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獎給一定比例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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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進行發明創造、專利申請、專利實施等方面因特殊困難需要獲得幫助的,可以申請政府財政資金資助。資助辦法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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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他人專利,不得以非專利產品、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方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為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行為提供資金、場所、運輸工具、生產設備或者印刷標識等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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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下列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法進行查處: (一)假冒他人專利; (二)冒充專利; (三)經依法處理后繼續侵犯專利權; (四)其他重大的專利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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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專利中介服務機構。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與當事人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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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進行專利知識的宣傳和培訓,鼓勵會員申請和實施專利,督促會員尊重他人專利權,并為會員提供專利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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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進行技術交易、資產評估、進出口貿易涉及專利權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實施被許可人應當提供該專利權有效證明。 利用廣告宣傳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的,廣告主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該專利權有效證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對未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的,不得為其設計、制作和發布廣告。 專利權有效證明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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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舉辦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招投標會、拍賣會等,主辦單位對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參會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專利權有效證明。對不能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的,不得允許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會。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參會產品、技術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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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法人的變更或者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 (三)以專利資產成立中外合資企業或者中外合作企業的; (四)以專利技術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從境外引進專利技術的; (六)以專利權質押的; (七)其他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非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和個人可參照前款規定申請對其專利資產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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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專利檢索報告: (一)申報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或者技術改造項目的; (二)申報政府資助的〖HT〗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 (三)申報政府科學技術獎的; (四)引進境外技術或者從事境外來料加工涉及專利權的; (五)技術或者產品出口項目中,涉及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專利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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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科技計劃和技術改造項目評審、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科技獎勵評審,應當將專利權的取得及其實施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作為重要內容。 獲得專利權的,可以作為有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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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管理,規范專利信息服務,公布專利保護狀況與專利數據,建立專利信息服務網絡,加強專利信息傳播、開發和利用,促進專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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