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就業推薦等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招生時,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不得歧視女性,除特殊專業外,不得提高女性的錄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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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進行心理、生理、衛生保健、女性自我保護教育,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設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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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流動人口中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有關學校不得以戶籍為由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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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政府、社會、學校逐步建立完善義務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扶困助學制度,幫助貧困、殘疾女學生完成學業。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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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重視和加強對婦女進行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就業能力。 在政府補貼的專項培訓中,應當保證婦女占適當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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