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縣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的監管與審計,確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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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除追回不合理費用外,有關部門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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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當社保部門、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參保人員之間發生有關醫療保險爭議經協商無效時,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仲裁。當事方對仲裁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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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縣社保部門應建立群眾來信來訪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箱,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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