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廠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從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革命精神,能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向; 二、熟悉本行業生產業務,懂得有關的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善于經營管理,有組織領導能力; 三、廉潔奉公,聯系群眾有民主作風; 四、大中型企業的廠長一般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小型企業的廠長一般不應低于中等文化水平,或者通過國家廠長考試,成績及格; 五、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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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廠長的產生,應當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下列方式: 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企業主管機關或干部管理機關委派任命; 二、按照企業主管機關的部署,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推薦,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企業主管機關或干部管理機關批準或任命; 三、企業主管機關招聘、提名,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企業主管機關或干部管理機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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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廠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可以連任。 廠長任期內,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廠長應當根據國家要求、社會需要,結合企業實際,提出企業的長遠發展目標和實現長遠發展目標的任期責任目標,經管理委員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報企業主管機關批準后組織實施。任期責任目標的實施,應當作成對廠長考核、監督和決定可否連任的主要依據之一。 廠長任期屆滿前,原任命或批準機關應當根據廠長在任期內的實績,在聽取職工代表大會意見的基礎上作出連任或離任的決定。 廠長在任期內申請辭職、必須向企業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經原任命或批準機關同意后方可離職。 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要求罷免廠長的建議時,企業主管機關應當在三十天內調查處理完畢。在調查處理期間,廠長是否繼續履行職責,應當由企業主管機關決定。 廠長在任期內因力不勝任或有嚴重失職行為,企業主管機關有權免除其職務。 廠長在任期內,企業主管機關和干部管理機關一般不調動廠長工作。 廠長離任前,企業主管機關(或會同干部管理機關)可以提請審計機關對廠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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