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或者為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提供生產經營的便利。
|
第二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依法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以及為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提供生產經營便利的行為。侵權行為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協助查處。
|
第二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以及為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提供生產經營便利的行為進行調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圖紙、賬冊等資料; (三)現場檢查、攝錄或者登記保存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并對涉及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調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