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社保機構征收地區,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通過“收入戶存款”開戶銀行收費,也可采取支票、現金、電匯、本票等方式收費,并開具專用收款憑證。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每月與銀行對賬結算,并將到賬情況反饋給征繳部門。征繳部門每月定期根據財務管理部門反饋的信息生成《工傷保險費實繳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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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稅務代征的地區,社保機構按月將《工傷保險繳費核定匯總表》及《工傷保險繳費核定明細表》傳送給稅務機關,作為其征收依據。稅務機關收款后,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向社保機構反饋到賬信息,傳送《工傷保險費實繳清單》及相關收款憑證,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做入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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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社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財務管理部門傳送的《工傷保險費實繳清單》,向申報后未足額或未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參保單位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單》。逾期不執行的,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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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社保機構征繳部門每月根據《工傷保險費實繳清單》,登記應繳、實繳、當期欠費等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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