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企業破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國有企業。納入國家政策性破產計劃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
第三條
國有企業破產的司法審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執行。
|
第四條
國有企業破產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依法規范操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妥善安置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積極穩妥,精心組織,確保穩定。
|
第五條
凡借用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世界銀行貸款或轉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企業,債務人不得申請破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