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運用,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優化服務、科學管理的原則。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管理,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健全專利管理工作體系,將發明專利的擁有量以及專利的運用、保護等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用于促進專利創造與運用、保護、服務與管理工作。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與專利相關的工作。 |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提高公眾的專利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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