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內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預案經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區域性應急救援基地和專業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應急救援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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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不得偽造、破壞事故現場以及毀滅有關證據;因搶救需要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采取拍照、做出標志、進行記錄、繪制現場圖等措施,并妥善保管有關痕跡、物證。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搶救,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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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成立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人員參加。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配合事故調查處理,不得阻撓、干涉事故調查組依法履行職責。 事故調查組需要對事故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者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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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傷亡事故調查處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最多不得超過180日。事故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應當出具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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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時對事故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監察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的規定,依法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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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善后處理工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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