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滿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的<決定>。認真解決群眾當前最關心的若干問題,大力促進社會和諧的意見》(贛發[2006]11號)及《江西省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指導意見》(贛府廳發[2007]3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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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實行政府組織引導,以城鎮居民個人(家庭)繳費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和其他籌資渠道相結合的方式籌集參保資金,并通過以大病統籌為主,門診費用適當補償的方式實現醫療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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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堅持“低水平、廣覆蓋”原則,建立符合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與城鎮居民承受能力相適應的、覆蓋所有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本實現城鎮居民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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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要加強調研,抓緊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做好制度實施及相關管理工作。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工作及風險儲備基金的征集、管理和撥付。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承辦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參保登記、變更及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待遇支付、結算工作。 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居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入戶調查、參保登記、材料初審和醫療保險證(卡)發放等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做好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和基金的監管工作;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衛生部門要合理布局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民政部門協助做好城鎮低保對象參保工作和資金補助工作;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要加強對社區醫療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教育部門要做好在校學生參保宣傳,協助做好參保登記、繳費工作;公安部門要配合開展城鎮居民調查工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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