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專利項目申請、維持、維權以及專利成果轉化、獎勵優秀專利項目、培訓專利人才等專利促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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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對在本省實施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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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科技、經濟等行政管理部門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等重大專利實施及專利技術引進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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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專利專項經費,增加研究開發和使用專利的投入,其專利研究開發經費和購買專利所發生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計入成本費用或者從事業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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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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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作為職務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參加單位獎勵評比的重要條件。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運用專利的,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稅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從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稅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轉讓費、使用費稅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單位與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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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幫助企業事業單位培養、培訓專利管理人員。 有關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專利工作的專職人員進行相應系列職稱評定。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獲得的專利,應當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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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培育和扶持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其為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優質、規范的專利中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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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和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科技型企業、工程(技術)中心以及申請政府擔保基金時,應當把專利的創造、運用作為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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