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投資者對其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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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核準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自主經營; (三)決定企業的機構設置,招用或者辭退職工; (四)決定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五)按照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制定企業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六)訂立合同; (七)申請專利、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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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私營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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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依法納稅; (三)服從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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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私營企業應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帳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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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者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營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向私營企業的攤派,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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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私營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不被扣繳或者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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