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從用人單位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其參保職工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參保后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視為中斷繳費。從中斷繳費次月起停止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 中斷繳費期間其參保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參保單位支付。參保單位足額繳納中斷繳費期間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后次日起,其參保職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由參保單位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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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的; (二)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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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女職工在生育和終止妊娠期間,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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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職工產前檢查醫療費用實行定額包干,每例按500元標準支付,超過支付標準部分,由個人負擔。門診流產手術(含人工、藥物和鉗夾術)和門診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實行限額支付,每例最高支付限額500元,低于最高限額發生的費用具實支付,高于最高限額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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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醫療費用以及計劃生育手術門診費用的定額包干標準,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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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下列符合本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一)分娩住院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并發癥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手術住院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并發癥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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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的,其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住院費用,按照本市參保職工上年平均生育醫療費用或者平均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產前檢查費用、門診流產手術(含人工、藥物和鉗夾術)和門診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按本辦法第十五條支付規定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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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定額包干的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在女職工生產、流產術后或者男職工計劃生育門診手術后,由參保單位經辦人到其參加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并提交下列證明: (一)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二)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產前門診檢查及治療報告單或者流產證明; (三)收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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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參保職工,不再享受《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待遇以及其他費用支付的生育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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