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分配機制,保障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山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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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淄博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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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方協商代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辦法、收入水平及其增長幅度等問題進行平等協商,依法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行為。工資集體協議是企業集體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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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與同級工會組織及有關部門適時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協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辦理工資集體協議的審核登記手續,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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