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對欠薪企業的查處) 企業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或者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及本市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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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不繳納欠薪保障費的法律責任)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欠薪保障費的,由市勞動保障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滯納金并入欠薪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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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提供虛假資料的法律責任) 以提供虛假資料或者虛構事實騙取欠薪墊付款項的,由市勞動保障局責令其退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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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 與實施欠薪保障有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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