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企業發生非傷亡事故或傷亡事故,車間必須及時填寫《企業事故登記表》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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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非人身傷亡事故和輕傷事故,由車間主任、車間的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和工會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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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發生重傷事故,由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的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和工會負責人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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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重大傷亡事故和特大傷亡事故,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勞動、經濟管理、公安、檢察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特大傷亡事故的調查組,還應有自治區主管部門和勞動、經濟管理部門及總工會的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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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要按照國標CB6442—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及調查分析規則》的規定,盡快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者的處理意見,并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安全暫行條例》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向事故處理審批機關報送職工傷亡事故處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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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事故處理審批機關應在接到職工傷亡事故處理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個月。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職工傷亡事故,在審批后應報自治區勞動、經濟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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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對事故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者的處罰,按《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安全暫行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安全監察暫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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