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機構,由區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施人工終止妊娠的機構,由區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前款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除按照前款給予處罰外,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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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五萬元的罰款,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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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妊娠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落實補救措施;逾期不落實的,處以一萬元罰款;導致生育的,按照超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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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騙取計劃生育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罰款;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導致超生的,按超生處理,并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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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隱瞞超生事實遷入本市的,按照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并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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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生育登記手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規定,未經批準懷孕第二胎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計征基數征收百分之二的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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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辦理生育登記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生育登記手續;逾期未補辦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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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的,由現居住地街道辦責令限期交驗;逾期未交驗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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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交驗準予生育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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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區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征收的計征基數。被征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的,對其超出部分應當按照超出部分的兩倍加征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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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對超生的男女雙方,有關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工作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隱瞞超生事實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未滿五年的,超生人員及其子女戶口不得遷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五年的,不得申請廉租房及公共租賃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十五年的,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六)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還所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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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拒絕、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予以制止并給予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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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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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完成管理目標以及不履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職責分工的,對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責任人,按照責任制進行追究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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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履行有關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不執行相關優待獎勵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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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繳納義務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區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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