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參照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
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能夠依法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
|
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 ㈠書證;㈡物證;㈢視聽資料;㈣證人證言;㈤當事人的陳述;㈥鑒定結論;㈦勘驗筆錄。
|
第四條
證據的收集、提供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
第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及特殊情況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當事人依法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