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職工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逐月繳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并向管委會報告工作。 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縣(區) 管理部為管理中心的派出機構,根據法人內部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和管理,與管理中心實行統一規章制度,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一運作。
|
第五條
市財政局、審計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麗江市中心支行等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以及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