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簡易程序
|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
第三十四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第二節(jié)
一般程序
|
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fā)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檢查。
|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zhí)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ㄒ唬┐_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ǘ┻`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ㄈ┻`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ㄋ模┻`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 。ㄈ┬姓幜P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ㄎ澹┎环姓幜P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
第三節(jié)
聽證程序
|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ㄒ唬┊斒氯艘舐犠C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ㄈ┏婕皣颐孛堋⑸虡I(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ㄋ模┞犠C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e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ㄆ撸┞犠C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
|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