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國務院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財政稅收政策。 國務院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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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清潔生產的推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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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布局,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循環經濟,促進企業在資源和廢物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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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經濟貿易、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建立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向社會提供有關清潔生產方法和技術、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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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農業、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有關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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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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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批準設立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產品標志,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相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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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和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范和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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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納入有關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公眾的清潔生產意識,培養清潔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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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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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實施的監督;可以按照促進清潔生產的需要,根據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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