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主要由家庭(個人)繳費、政府補助資金和基金利息構成。政府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地方政府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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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居民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100元,18周歲及以上居民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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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政府補助和家庭(個人)繳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補助80元,家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20元。 (二)18周歲及以上的非從業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補助80元,家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340元。 (三)未按月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歲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補助370元,家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50元。其他60周歲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補助80元,家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340元。 上述參保居民中的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由政府全額補助,家庭(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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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給予補貼,并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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