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參保單位在以下事項變更時,社保機構登記部門為其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一)單位名稱; (二)單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 (七)開戶銀行及賬號; (八)經營范圍;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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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單位需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變更登記表、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的變更證明;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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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社保機構登記部門審核參保單位填寫的《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核對有關證件和資料。審核通過的,應更改數據庫的相關信息,并將有關資料歸檔,同時收回原登記證,并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未通過審核的,社保機構應向申報單位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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