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商與商品經營者簽訂平臺使用合同準許其入網經營時,應明確其專利權保護責任,防止商品經營者利用交易平臺銷售專利侵權、假冒專利產品。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專利保護條款: (一)商品經營者應當遵守電子商務平臺商的專利保護規則; (二)電子商務平臺商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審查認為涉嫌專利侵權或假冒專利的,有權采取刪除或屏蔽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 (三)對涉嫌反復侵權的被投訴人,電子商務平臺商有權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報告并備案; (四)經營者經營的產品被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侵犯專利權的,電子商務平臺商有權采取刪除或屏蔽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 (五)與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保護有關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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