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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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 (一)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并掌握一門外語; (三)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 (四)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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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考核合格的,由中國專利局發給《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由中國專利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專利代理人的組織的有關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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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人必須承辦專利代理機構委派的專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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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人調離專利代理機構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理的專利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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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五年內未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或者專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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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期間和脫離專利代理業務后一年內,不得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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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人依法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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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到專利代理機構兼職,從事專利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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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專利代理人對其在代理業務活動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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