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履行職責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決定不服的申訴; (四)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控告或者舉報; (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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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對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處理決定要求給予復查或者重新處理的; (三)對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或者舉報; (四)應當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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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對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或者舉報; (三)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告訴或者申訴; (四)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決定以及執行案件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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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對檢察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或者舉報; (三)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案件; (四)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利用職權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行為的控告或者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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