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個人不繳費的原則征集,由以下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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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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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支付以下項目: 。ㄒ唬┕毠さ墓t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津貼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生活護理費; (二)因工死亡職工的搶救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ㄈ﹦趧幽芰﹁b定費; (四)工傷預防費: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征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用于幫助用人單位采取安全生產對策時,應由用人單位提出報告,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同時用人單位必須配套承擔項目總費用的50%以上費用。用于宣傳、培訓及獎勵時,應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預算,經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總額的20%; (五)工傷認定調查費;按進行工傷認定工作實際發生額支付,支付額度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征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 。┞殬I康復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傷殘職工因傷殘已喪失原有職業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傷殘職工實際情況安排了新的職業崗位,為幫助傷殘職工獲得相應崗位的職業技能,在《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中規定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之內,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職業康復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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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一管理、調劑使用。各縣區應當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制度(以下簡稱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按全市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總額的20%提取,逐年積累,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0%時,不再提取。 縣區儲備金提取后,50%留在本縣區,用于本縣區內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其余50%于次年元月上交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全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于調劑本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逐年積累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0%時,不再提取。用人單位發生重大事故,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超過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節余額50%時,超出部分由本級儲備金支付,仍不敷使用時,可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調劑,對由儲備金支付的部分,經辦機構應當編制支付明細表,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所墊付資金由今后提取的儲備金逐步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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