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領取過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領軍人才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免租3年的住房,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須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免租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為: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150平方米左右;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100平方米左右; (三)后備級人才80平方米左右。 領軍人才及其用人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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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領軍人才免租住房免租期內的管理,參照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免租期屆滿后需續租的,領軍人才應當通過其用人單位,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材料申請續租。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簽訂租期不超過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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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領軍人才,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購房補貼,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須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申請購房補貼: (一)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后,由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以及房地產證或者房地產買賣合同(權利人或者買受人為申請人)、用人單位足額發放由其分擔的購房補貼書面證明文件及憑證;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過本市購房優惠政策的情況進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購房補貼合同。購房補貼合同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市房地產登記機關; (五)購房補貼合同簽訂后,市住房保障部門向領軍人才一次性發放30%的購房補貼,剩余70%在5年內按年度等額發放,由領軍人才持本人身份證和購房補貼合同于年末到市住房保障部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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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租住過免租住房的領軍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請3年的租房補貼: (一)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后,由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十二)項規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過本市購房優惠政策、是否在本市租住過免租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租房補貼合同。租房補貼按月直接劃入申請人個人賬戶。當年未領到租房補貼的,下一財政年度一次性補領上一年度應發的租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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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購房補貼不超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住房建筑面積標準購房價的50%,由政府和用人單位分別承擔80%和20%,購房單價以申請時市規劃國土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場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計算。 領軍人才租房補貼標準為: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3200元/月; (三)后備級人才25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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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購房補貼合同簽訂后,領軍人才在本市工作滿10年的,所購房屋產權可以轉讓。領軍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滿10年申請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因按揭而進行的抵押登記除外)的,市房地產登記機關應當暫緩登記。 領軍人才在領取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期間離開原用人單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單位應當自其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暫停發放其購房補貼、租房補貼。 領軍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后,由新用人單位持人才社會保險卡、勞動合同、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繼續發放剩余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經審核無誤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新用人單位、人才簽訂購房補貼補充協議或者通知領軍人才,并繼續發放剩余購房補貼、租房補貼。 暫停發放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期間,不計入補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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