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城鎮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只建立統籌基金,用于支付符合醫保政策范圍內的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特定病種的醫療保險費用。不建立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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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自然年度為結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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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因疾病住院治療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參保人員因疾病住院時,先由個人支付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個人也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費用。年度內統籌基金設有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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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在校學生和l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住院起付標準按照一、二、三級醫院分別確定為l00元、200元、300元;起付標準以上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7 5%,70 %、65%;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l0萬元。在社區醫療服務中心(站)就醫的起付標準及支付比例執行一級醫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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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1 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住院起付標準按照一、二、三級醫院分別確定為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標準以上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65%、60%、55%;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5萬元。在社區醫療服務中心(站)就醫的起付標準及支付比例執行一級醫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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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1 8周歲以上的參保居民,年度內發生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標準按相應醫院的起付標準減半,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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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因急診急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轉往外地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600元,年度內發生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減半。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在校學生和1 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65%,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1 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55%,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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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在探親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年度內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6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在校學生和l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60%,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50%,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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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員符合規定辦理家庭病床的,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為2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在校學生和l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75%,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1 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65%,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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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對于惡性腫瘤放、化療、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不設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年度內門診醫療費與本人住院醫療費合并計算,執行住院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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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參保居民患有精神病、急慢性肝炎、肺結核的,住院治療不設起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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