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對特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駕駛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公安、司法等機關的特種車輛違反本條例的,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三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
第四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 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違法行為,經交通警察指出后,行為人能及時糾正的,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對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對多次實施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加重處罰。
|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