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基金來源和儲備金)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財政墊付。儲備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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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繳費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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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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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基礎費率,基礎費率統一為繳費基數的0.5%。 對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在基礎費率的基礎上,按照規定實行浮動費率。 浮動費率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等情況確定。浮動費率分為五檔,每檔幅度為繳費基數的0.5%,向上浮動后的最高費率(基礎費率加浮動費率)不超過繳費基數的3%,向下逐檔浮動后的最低費率不低于基礎費率。浮動費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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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支付范圍)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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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和監督)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存入本市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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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經費) 社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開展工傷保險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核定,納入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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