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實行單獨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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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構成、管理及使用 (一)統籌基金包括: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參保人個人醫療帳戶后的其余部分基金;基金利息收入;滯納金;財政補貼;社會贊助;其他收入。 (二)統籌基金的管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取后,放在國有商業銀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當年結余轉入下年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計征稅、費。 (三)統籌基金的使用:用于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基本醫療住院費用。 統籌基金當年結余部分,提取40%用于特殊病種的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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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個人醫療帳戶的構成、管理及使用 (一)個人醫療帳戶的構成包括:參保人本人繳納的資金;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保險統籌基金中劃轉的部分資金;基金利息。 退休人員個人醫療帳戶的構成包括: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劃轉的部分資金;基金利息。 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劃進個人醫療帳戶的比例:45周歲(含45周歲)以下的,為本人工資總額的1.5%(即6%的25%);45周歲至退休的,為本人工資總額的1.8%(即6%的30%)。 退休人員的劃撥比例為本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的4%。 (二)個人醫療帳戶的管理 1、個人醫療帳戶由社保機構負責建立。社保機構每月在收到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后,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比例,將屬個人醫療帳戶的資金信息于月底前輸入個人醫療帳戶IC卡,職工可憑IC卡用于醫療消費。 2、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存放在國有商業銀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3、個人醫療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若因出國定居或死亡等,個人醫療帳戶的本金和利息可以退回給其本人或繼承人。 4、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其個人醫療帳戶IC卡可繼續使用;在不同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本息轉移到轉入地社保機構。若無法轉移的,經社保機構審批同意,可提取現金。 (三)個人醫療帳戶的使用 1、用于支付定點醫院門診費用; 2、用于支付定點藥店購藥費用; 3、個人醫療帳戶累計結余額超過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時,可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住院費用的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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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按有關規定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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