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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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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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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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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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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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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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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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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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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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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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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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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