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具體辦法由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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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存入銀行的利息; (四)依法應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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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費率,以全部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月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免。 繳費基數低于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征繳;高于300%的,按300%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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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難以直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服務、礦山等企業,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項目工程造價、營業面積大小或者總產量的一定比例單獨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計算辦法由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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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工傷保險費率按照國家公布的工傷保險行業類別確定,風險較小的一類行業,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5%,不實行費率浮動;中等風險的二類行業和風險較大的三類行業,初次繳費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和2%,費率每兩年浮動一次。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行上下浮動兩檔的原則。在行業基準繳費費率的基礎上,上下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即二類行業為1.2%,三類行業為2.4%;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即二類行業為1.5%,三類行業為3%;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即二類行業為 0.8%,三類行業為1.6%;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即二類行業為0.5%,三類行業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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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區二類、三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工作。在每兩年年末,根據全區二類、三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調整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并于次年起執行。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差、發生工傷和職業病率高,兩年內使用工傷保險費超過單位繳費總額25%的,費率上浮到行業基準費率的第一檔;超過50%的,費率上浮到行業基準費率的第二檔。用人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好、發生工傷和職業病率低,兩年內使用工傷保險費低于單位繳費總額25%的,費率下浮到行業基準費率的第一檔;未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費率下浮到行業基準費率的第二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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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經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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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儲備金由自治區經辦機構統一建立,按全區工傷保險基金當年征繳總額的10%提取,存入自治區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儲備金滾存結余超過當年基金應征繳總額的50%時,不再提取。 儲備金用于全區突發重大事故或者當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出時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的使用由經辦機構提出,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后使用。儲備金不足使用的,由自治區財政墊付。次年提取的儲備金首先用于償還自治區財政墊付資金,直至結清墊付資金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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