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采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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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職業中介機構和用人單位在介紹或者錄用人員時,應當實行公平競爭、擇優選用,不得實行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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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任何部門不得對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設置歧視性登記項目和職業(工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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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的平等就業權利。 各級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婦女特點開展促進婦女就業工作,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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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錄用的殘疾人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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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做好少數民族公民、退役軍人、軍人家屬和歸僑僑眷等特殊群體的就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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