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根據《關于市直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襄辦文[2003]49號)文件精神,駐我市的中央、省屬單位可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地區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統籌費繳納標準為每人每年12000元,與醫保中心簽訂協議,年終結算后,超過12000元部分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按時補齊,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 中央省屬企業破產預留時,離休人員醫藥統籌費按《關于中央、省屬駐樊企業改制(破產)時醫療保險費預留問題的通知》(襄勞社[2005]71號)文件執行,每人每年按2萬元預留5年,一次性交由醫保中心管理,離休人員享受市直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待遇。 中央省屬企業破產預留時,離休人員和達到退休年齡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六級(原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按每人100000元標準預留;對于未達到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的六級(原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按規定的標準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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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細則》,制訂本地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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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市直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保障機制實施細則》(襄勞社[2003]9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襄樊市市直離休干部醫療統籌不予報銷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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