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門診統籌基金由以下來源構成: (一)職工醫療保險、外來勞務人員大病醫療保險、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排的資金。 (二)市、區兩級財政補貼。 (三)個人繳費。 (四)社會捐贈。 (五)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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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門診統籌基金按社會保險年度(下稱社保年度)定額籌集,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 (一)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的費用籌集。 1.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安排50元。 2.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安排50元,其中領取失業金期間失業人員的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安排。 (二)外來勞務人員大病醫療保險參保人的費用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安排。 (三)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的費用籌集。 1.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各安排50元。 2.財政補貼25元。 3.個人繳納25元。 其中財政補貼部分及低保、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市、區財政按市政府規定的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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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門診統籌基金的征收。 (一)各項基金(含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安排的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征收計劃在30日內劃轉到門診統籌基金征收專戶。 (二)財政補貼由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征收計劃在30日內劃撥到門診統籌基金征收專戶。 (三)個人繳納的費用與未成年人醫療保險費及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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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衛生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開展門診統籌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鎮(街)勞動保障事務所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各區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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