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省直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科學合理使用醫療保險基金,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五部委局《關于印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3號)和《河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河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河北省省直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河北省省直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冀政辦〔2001〕2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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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省直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及參保職工之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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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原則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保障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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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與省直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結算門診醫療費,以服務項目支付為主,并結合醫療保險服務質量考核結果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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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與省直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由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采取“總量控制,動態管理,項目審核,超支分擔,結余分成,違規扣除,合理結算”的辦法,并結合醫療保險服務質量考核結果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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